汶上郭倉土地承包糾紛

汶上郭倉土地承包糾紛
土地承包糾紛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嚴密戶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1.原承包土地因已退回承包土地(且有可能存在拒不依法繳納相應的稅收)(實際上土地已另分其他村民並由使用人繳納相關稅收),喪失原有的承包經營權;2.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村集體組織的社員(即本村村民)才享有承包本村土地的權利。戶口回遷人員及拋地人作爲村民,其有權要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土地(以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保留地予以滿足並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表決透過),這一問題尚待政策進一步明確;3.事實上,很多村集體組織允許戶口回遷或遷入,但須簽訂知情書或告知書(同意不參與村集體土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