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槐蔭區宅基地

濟南槐蔭區宅基地
我想諮詢下關於濟南槐蔭區宅基地申請
第十一條 農村村民佔用耕地建設住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事先開墾與佔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並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沒有開墾條件或者開墾的耕地經驗收不合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二條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向鄉(鎮)土地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收回: (一) 爲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二) 爲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佔用的宅基地; (三) 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四) 農村“五保戶”騰出的宅基地;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連續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六) 縣(市)人民政府規定應當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由於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地上附着物的評估價格對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