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必須滿足什麼

刑事和解必須滿足什麼

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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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必須滿足什麼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
2、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予以諒解;
3、雙方當事人自願和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4、屬於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或者有直接被害人的過失犯罪;
5、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