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追償互負連帶責任中的一人

放棄追償互負連帶責任中的一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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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東連帶責任的情形是什麼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要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將公司的財產與個人的財務嚴格分離,且股東應就其個人財產是否與公司財產相分離負舉證責任。公司的舉證責任的倒置,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