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銷公證

如何撤銷公證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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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公證

當事人或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公證機構申請複查,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關於撤銷公證的具體處理流程,我國《公證程序規則》中第61至64條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查的期限應當在收到公證書或知道公證事項之日起一年內;公證機構經過複查,確認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