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1、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2、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