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列衛專利

格列衛專利
原告列劉某爲被告,屬於訴訟主體不適格

由於本案是合同糾紛案件,原告的訴訟請求是要求解除《碳鋼螺栓球網架加工協議書》,返還貨款。但是被告劉某與原告季某並沒有合同關係,更沒有收到過原告的貨款。合同關係根本不存在,更談不上劉某違約的問題了。根據《合同法》第二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 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作爲一種債的關係,不同於其他沒事法律關係的重要特點,即合同的相對性。主要表現爲:


1、主體的相對性,即合同關係只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貨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並承擔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外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


3、責任的相對性,即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係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對其不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原告季某列劉某爲被告屬於訴訟主體不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