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中必須要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嗎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所以社會風險評估是必須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衆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爲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衆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