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罰沒物資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期間罰沒物資如何處理

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依法享有廣泛的、平等的訴訟權利,同時也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是爲了維護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履行訴訟義務,是爲了維護訴訟秩序,保障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行政訴訟期間罰沒物資如何處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行政訴訟期間罰沒物資如何處理
行政機關作出罰款、沒收財產決定的,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 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 賭具和賭資;
(三) 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
(四) 僞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票證、印章等;
(五) 倒賣的有價票證;
(六) 直接用於實施違法行爲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非法財物。
前款第六項所列的工具,除非有證據表明屬於他人合法所有,可以直接認定爲違法行爲人本人所有。
違法所得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多名違法行爲人共同實施違法行爲,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無法分清所有人的,作爲共同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予以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機關作出取締決定的,可以採取在經營場所張貼公告等方式予以公告,責令被取締者立即停止非法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或者追繳。拒不停止非法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沒收或者收繳其專門用於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已經取得營業執照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撤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