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輔助器具怎麼賠償

工傷輔助器具怎麼賠償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賠償依據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賠償依據司法實踐中,涉及殘疾輔助器具費用的案件主要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賠償期限依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第32條: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輔助器具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製輔助器具,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第33條: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應當一次性給付。《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0條: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