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從何時開始計算

監外執行從何時開始計算
工程質保期從何時開始計算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第3款規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同時,《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8條規定:“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從以上規定可知,在建設工程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時間爲:以參加竣工驗收各方正式簽署驗收合格報告之日爲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但在建設工程不能正常竣工驗收的情況下,保修期的起算可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的規定來推定。如果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爲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該日起算;如果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爲竣工日期,保修期從轉移佔有之日起算;如果因爲承包人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無法完成竣工驗收的,則保修期不能起算。


由上可知,雙方簽訂的延長工程質保協議書一般情況下都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如果簽訂的時候一方是出於被迫或者被欺騙的目的,那麼該協議書時可以撤銷的,我們要知道,如果工程在質保期內出現質量問題,承包方不僅要對其進行保修,還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