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接觸史的人該怎麼負責

隱瞞接觸史的人該怎麼負責
隱瞞接觸史的人該怎麼負責
1.隱瞞疫區接觸史的處罰標準如下:第一,對於明知但隱瞞疫區接觸史的,那麼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第二,對於不知自己是否傳染新冠肺炎,而隱瞞疫區接觸史的,情節嚴重的,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如果一旦是從疫區回來的,必須即刻如實向有關防控部門上報。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爲不及時查處的;(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爲。
第十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資訊、資料。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