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器爆炸責任認定

電器爆炸責任認定
怎麼認定爆炸罪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公私財物或人身實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在客觀方面的本質特點在於爆炸行爲危害或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所謂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爲人實施的爆炸行爲,由於主觀和客觀方面的原因,如行爲人自動中止爆炸犯罪,炸藥的破壞性沒有行爲人主觀想象的那麼大,炸藥受潮失效,沒有將爆炸物投擲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發現而被拆除等,實際上並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但如果排除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的。無論哪種原因存在,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爆炸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構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並不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實際後果。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己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