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配偶轉移財產

離婚配偶轉移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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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配偶賠償標準是什麼




    離婚配偶賠償標準是: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原告需要提供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材料,法院會根據相關材料酌情宣判給原告相對多一部分的離婚財產作爲補償。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