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方交強險免責賠償範圍

無責方交強險免責賠償範圍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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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方交強險免責賠償範圍



    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在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是不分事故責任的,即無論受害人是否負有事故責任都能獲得賠償,但也有例外情形,下面將探討一下交強險免責情形:


    此處的“故意”是指,由於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而仍放任或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比如自殺情形。


    此時,保險公司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同事也無須墊付搶救費用。


    駕駛人酒後駕駛、醉酒駕駛的駕駛人酒後、醉酒駕駛機動車屬於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該法對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爲給予最嚴厲的處罰。因此,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2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此時,機動車的駕駛人並不是交強險的投保人,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種惡意的嚴重違法行爲,也就是我們俗稱的“騙保”,嚴重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因此,該行爲應由被保險人承擔而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