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專屬管轄

著作權專屬管轄
著作權糾紛 訴訟管轄
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那麼,遇到著作權糾紛 訴訟管轄法院是哪個呢?換言之,該如何確定著作權糾紛管轄法院。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條體現的是人民法院的級別管轄,即關於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第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第二審在進階人民。 由於各種客觀因素所至,級別管轄不可能完全適應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項又指出:“各進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這一規定又突出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的指定管轄,即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也承擔著作權民事案件的第一審責任。 對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侵權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適用地域管轄。即“侵權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