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的規定那些項目不能授予專利權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那些項目不能授予專利權
專利法中明確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申請包括那些?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另外申請專利要符合  第二十二條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檔案或者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檔案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