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商標作爲名稱使用

諾貝爾商標作爲名稱使用
將他人商標作爲名稱是否侵權
用別人商標作爲公司名,是否違法,有以下兩種情況: 1、已經覈准的公司名稱享有名稱權,與商標同名不存在侵權。但未經覈准的公司名稱可能侵權。 2、已經覈准的公司與商標同名雖然不存在侵權,但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違法使用商標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