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不能善意取得的四種情形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所佔有的他人的物轉讓給受讓人,如受讓人取得該物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動產分佔有委託物和佔有脫離物,佔有委託物適用善意取得,而佔有脫離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佔有脫離物是指非基於真權利人的意思喪失佔有的物,比如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