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應當如何區分

強迫交易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應當如何區分
強迫交易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應當如何區分
1、強迫交易罪在實施過程中,因行爲人的暴力可能致人傷亡。如果致人傷亡的,儘管在強迫交易罪與傷害(包括故意與過失)、殺人(故意與過失)罪之間有牽連關係,但是不應當以牽連犯處罰原則處理,而應當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併罰的原則處罰。
2、理由主要在於,強迫交易罪的法定罪高刑爲有期徒刑三年,法定刑期是較低的,可見其中沒有包含牽連他罪並以一罪處斷的刑期,也就是說,如果遇到牽連犯他罪而以強迫交易處罰時,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因而如以一罪處斷將罰不消罪、依罪刑相適應原則,應當對此種情況作數罪併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