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起訴而發律師函的原因是什麼

不直接起訴而發律師函的原因是什麼

法律顧問的責任是爲聘請單位就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査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維護聘請單位的合法權益。擔任法律顧問是我國律師主要業務之一,隨着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發展和對外開放,法律顧問的作用將愈顯重要。

不直接起訴而發律師函的原因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直接起訴而發律師函的原因是什麼
因此律師函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在有法定解除權的情況下,律師函可以起到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的效果,此時便具有法律效力。
現實生活中,律師函還可以起到震懾對方制止不法行爲、告知法律的作用。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爲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