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的管轄法院管轄

關於離婚的管轄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23條規定,對於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這些規定,案件,只要一方是中國境內居住的人,不管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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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管轄異議的問題

法院對於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須在開庭前 決定駁回或批准。
  
如果批准被告提出的管轄異議,也就是說該法院沒有管轄權,那麼該訴訟會被 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移送很慢, 往往要求當事人撤訴,從新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去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