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比較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比較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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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關係



    與1986年制定,目前仍在適用的《民法通則》不同,所謂《民法總則》,並不單獨成爲一部法律,實際上應當是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的一部分,是對未來《民法典》規範的所有民事關係的概括性和綜合性的規定。根據目前的立法計劃,第一步《民法總則》的起草工作,計劃在2017年完成。然後再進行《民法典》中其他相關法律的編纂,最終到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全面整合。


    民法總則草案透過後暫不廢止民法通則,待民法典各編內容進行系統整合後,再予以廢止。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的規定不一致的,根據新發優於舊法的原則,使用民法總則的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的合同、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民事責任等具體內容還需要在下一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時進行系統整合。


    透過閱讀以上這些資料,相信大家對民法總則與其他法律通則之間的關係是什麼這個問題應該有了初步的瞭解,因爲現在民法總則纔剛剛頒佈,所以還會存在相應的一些問題,民法總則的頒佈是爲了以後民法典的問世,而這些相應的問題相信也會在後續的民法典中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