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人員監督關係轉移

緩刑人員監督關係轉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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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如何對緩刑人員監督管理

公安局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範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彙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對比較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緩刑,設定一個考驗期。等緩刑結束後,嫌疑人沒有違反規定,免於刑罰。法院做出判決書,當天就應該釋放嫌疑人,不得再拘留或者羈押。嫌疑人回到家中,親屬有監督其改造的義務,並且每月應該到當地司法所報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