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律師諮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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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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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婚前財產屬個人財產。如婚前父母答應把房子給兒子,且已將該房產登記在兒子名下,房子就是兒子的個人財產;如房子未過戶給兒子,則屬父母的財產。
二是如在婚後才過戶給兒子,產權也登記在兒子名下,視爲父母對兒子的贈與,房子歸兒子個人所有;但如果房產上寫明爲夫妻共有,則屬共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