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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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是治安行政管理的簡稱,是指公安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依靠羣衆,運用行政手段,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社會生活正常進行的行政管理活動。治安管理的任務主要有四方面,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維護社區治安秩序;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爲民排危解難爲人民服務,幫助羣衆排危解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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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如何爲醫療機構擔當好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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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法制建設也日臻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增強,醫療行業也不例外。從認識角度講,在醫患關係中,很難說誰強誰弱。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就醫療侵權訴訟有關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以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頒佈、實施數年來,患者的訴訟權利不再受行政權限制,醫療機構做爲被告出庭進行訴訟的機會越來越多,醫療機構的權利也屢屢遭到損害。爲此,很多醫療機構已將醫療糾紛的法律防範作爲醫院管理的組成部分,國內很多的知名的醫療機構紛紛聘請律師擔任醫院的長年法律顧問。


  一、提高醫生的法律意識, 掌握醫療事故的特點,減少醫療糾紛 。

掌握醫療事故的特點,減少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更多地體現爲醫療事故爭議或醫療侵權爭議。爭議的焦點,主要圍繞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爲,患者一方是否存在人身損害後果以及該後果與醫療行爲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這些要點展開。依據筆者所處理的醫療糾紛案例和司法實踐,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醫療事故進行詳細的分析和分類:諸如,依學科與專業分類: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依治療方式分類:手術與非手術;依醫療過錯的環節分類:診斷環節、治療環節;依行爲特徵分類:醫療作爲與不作爲;其他分類:與醫療程序相關的;與醫療技術相關的;非法行醫、藥品與醫療器械等引發的醫療糾紛以及依據產生醫療事故的因果關係的特徵進行分類等等。研究醫療糾紛的目的是掌握醫療事故的特點,最終採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和處理對策。比如,醫療事故可以根據醫療過錯進行環節分類:


  (一) 源於誤診導致的醫療糾紛和因爲疏於臨牀觀察,首先導致誤診的發生繼而發生治療上的錯誤、以及因此產生的治療(包括護理)錯誤,最終導致了人身損害的後果。誤診包括錯誤診斷、延誤診斷和遺漏診斷。此類醫療過錯行爲包括:1、因誤診,在治療上採取消極不作爲;2、因誤診,採取錯誤的積極治療行爲。在許多情況下由於疏於觀察,同樣可能導致對疾病演變之中的病理生理方面的診斷出現錯誤的診斷和判斷,由於判斷錯誤或判斷延誤,也會導致治療上的過失,最終形成整個醫療行爲的過錯。


  (二) 源於誤治導致的醫療事故。診斷正確,但是治療(包括護理)方面存在過錯行爲並由此產生了人身損害的後果。此類醫療過錯行爲包括:1、雖然診斷正確,但在治療上採取消極不作爲;2、雖然診斷正確,但採取了錯誤的治療行爲;3、診斷正確,治療符合技術操作規範,但患者出現了明顯的人身傷害,且沒有法定免責依據;4、診斷正確,治療行爲也符合技術操作規範,但所用藥品、醫療器械及衛生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存在來自醫藥產品生產商的過錯。


  (三)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引發的糾紛。

少部分醫生在醫療活動中,不善於形成和儲存對自身有利的證據,醫療行爲缺乏支援證據,最終在訴訟中不利。

因此,醫療機構的法律顧問應當積極研究醫療事故的產生原因和表現形式,同時還要研究法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各類情形,對醫務人員進行宣教,協助所在機構做好醫療事故的防範工作,減少醫療糾紛。


  二、 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防範醫療事故的發生

針對醫療糾紛中醫療事故的發生特點的不同,法律顧問應協助所在的醫療機構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防範,“防火勝於滅火”。

比如,對於因誤診、誤治引發的醫療糾紛,醫療機構的法律顧問應當建議所在機構向醫務人員明示規範、實用的診療常規,設立必須遵守的醫療程序和必查的項目。同時協助醫療機構建立上述醫療操作技術規範實施情況的檢查體系。誤診與誤治問題雖然在其專業層面反映的是醫生的責任心問題和醫療技術水平問題,但是在法律層面上,可能更多地表現爲是否履行法定的注意義務、醫療行爲的操作規範和程序是否遵守。還比如,對於存在來自藥品、醫療器械等產品生產商的過錯,法律顧問可以建議醫院在簽署購買合同時,合同中突出對賣方產品質量的監控權利,有意識地加重賣方的產品質量責任。這樣,一旦藥品、醫療器械及衛生材料等產品本身出現問題時,如不能預見的藥物毒副作用、內固定鋼板在患者體內斷裂等等情況,醫療機構即可以依據相關法律,向藥品、醫療器械及衛生材料的生產者或銷售者追索損失。


  三、 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贏得訴訟

針對患方提起的醫療糾紛訴訟,醫療機構的法律顧問首先應積極瞭解案情、掌握案情。對有關病歷進行詳細地閱讀,認真分析醫院內有關專家對此案的會診意見,必要時查閱相關醫學文獻,對案件進行全面研究和論證。以民事侵權的法理和具體的實體法與程序法法律條款爲依據,分析某一例醫療糾紛院方的醫療行爲能否構成侵權。如分析醫療行爲是否存在違法性;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確定是否存在“損害後果”。根據最高院《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條款,上述第一、三項事實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第二項則由患者舉證。出現醫療糾紛後,無論採取非訴和解或民事糾紛,醫療機構的辯論和答辯的重點,都應當圍繞是否存在醫療過錯行爲、人身損害後果與醫療行爲(或者是醫療過錯行爲)能否構成因果關係,這些關鍵的環節展開工作,而不要只見樹木不見森林,一味抓着某些具體的醫療細節不放。在訴訟程序中應當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充分張顯我們的主張,確立我們的證據的證明力,用無可辯駁的科學真理去說服、感染審判人員;在進行醫療事故鑑定時,也要注意揚長避短,說服、影響參與鑑定的專家。

對於已經發生的醫療糾紛,作爲醫院的法律顧問,首要的原則就是一個:儘可能減少損失,換句話說,使得醫院不失去不應當失去的權利。利益不受任何損失是我們的最高目標,我們的所有工作都是在透過努力不斷地接近這一目標。但是我們必須理智對待這一目標。糾紛發生後,解決辦法的選擇標準只有一個——如何將損失降到最低點。如果醫療機構醫療過錯較爲明顯,並且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確定事故的可能性極大,就不要回避現實,甚至掩耳盜鈴。更不要參與僞造、塗改患者病歷及其它醫療檔案。這樣做只能是適得其反。上述如何如果糾紛涉及的案件內容鑑定爲醫療事故的可能性極大,而患方的觀點和態度又比較理智,出於儘可能減少實際損失的考慮,應當考慮在醫療事故鑑定前進行和解(必要時透過法院速裁),以避免認定爲醫療事故後造成醫療機構及其當事醫生其他方面的有形損失和無形損失。醫患法律關係做爲以誠信爲基礎的法律關係,醫療機構應當視信譽和名譽爲第一生命。一件醫案能否“勝訴”不是最終的目的,作爲醫療機構的法律顧問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們一切努力的最終目的是,最大可能地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如果無意之中以損害醫療機構的信譽及名譽爲代價,換得一場醫療糾紛的勝訴,則得不償失。對於已經被鑑定專家認定爲醫療事故的案件,應當積極吸取經驗和教訓,作爲今後臨牀工作的前車之鑑。


  四、協助醫療機構不斷完善醫療管理規範

根據醫療機構的所開展專業的業務情況,協助不斷完善醫療管理的各種制度和規範。在防範醫療糾紛一事中,發揮更多的作用。

作爲爲醫療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還應該有意識地主動了解、學習臨牀醫學的一般性知識,從醫學專業角度去研究醫療法律事務,從而有效預防醫療事故、妥善解決醫療糾紛。透過“未雨綢繆”的前瞻性工作和“亡羊補牢”的事後努力,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保護執業醫師的合法權益。同時與所在醫院一道,致力於改善醫療機構的執業環境,防範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糾紛。在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打造醫療機構的品牌,不斷擴大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