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是撫養還是扶養

繼子女是撫養還是扶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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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的定義,根據實踐,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繼子女尚未成年,隨生父母一方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時,繼父或繼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費,或成年繼子女在事實上對繼父母長期進行了贍養扶助,亦視爲形成了撫育關係。

(2)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給予生活上的照料與撫養;或者雖未與繼父母共同生活,但繼父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費、教育費;或者成年繼子女事實上長期贍養扶助繼父母。

(3)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爲形成了撫養關係。

如果雙方並未長時間共同生活,雙方並不構成撫養與被撫養的關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長期生活在一起的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義務,而在繼父母年老時,繼子女對其也有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