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 懲罰性賠償 民事訴狀

消法 懲罰性賠償 民事訴狀
消法生產者有懲罰性賠償嗎

有懲罰性的賠償;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從文義上分析,消費者依據此款請求懲罰性賠償,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其一,經營者爲消費者提供了商品或者服務。就生活和交易常識考察,此種商品或服務的提供,只能是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合意的結果,必然基於合同而產生。不借助於合同關係,雙方之間無法產生交易行爲。其二,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過程中實施了欺詐消費者的行爲。經營者的欺詐行爲是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其三,經營者要向消費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即三倍賠償。從上述構成要件出發,可以將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的模式總結爲:“合同 欺詐=三倍賠償”。


由於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衝突發生於合同關係之中,此種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依託於合同關係的存在,因此,該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屬於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或者說是違約的懲罰性賠償,從條文文義上理解,這種懲罰性賠償,系基於欺詐所生,消費者是否因爲欺詐遭受了實際損失在所不問,經營者是基於故意還是過失實施欺詐行爲也不予考慮。只要合同關係存在,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爲,就要對消費者承擔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此款規定系由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延伸而來。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懲罰性賠償”的表述。原消法第四十九條雖然在立法上第一次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其只是規定了違約的懲罰性賠償責任。⑤我國《侵權責任法》作爲規範侵權賠償的基本法律,其第四十七條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舉確爲立法上的一大進步。遺憾的是,該法並沒有規定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而是將計算方法交由相關法律具體規定。就懲罰性賠償制度而言,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在原消法第四十九條的基礎上增加了第二款,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在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具體化。該款可以稱之爲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條增加規定了第二款後,就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而言,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建立了由合同之訴的懲罰性賠償和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所組成的完整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改變了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案件的處理無法可依的局面。


與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相比,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將承擔侵權之訴懲罰性賠償的責任主體限定爲經營者,排除了生產者的懲罰性賠償責任;與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相比,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將經營者欺詐的主觀過錯限定爲故意。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標準以損害賠償損失的確定爲前提,受害人應先基於新消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然後再行使懲罰性賠償請求權。其構成要件有四項。其一,經營者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至於何謂缺陷,我國《產品質量法》有明確的規定,應當參照執行。其二,經營者明知缺陷的存在。即經營者具有銷售或提供缺陷產品或服務的故意。其三,缺陷產品或服務導致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侵害。此種傷害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程度,即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到嚴重侵害。受害人既可以是購買產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也可以是其他受害人。至於何謂健康受到嚴重傷害,尚需依照人身損害的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以及具體案件中的情況確定。其四,受害人享有兩個請求權。一是基於新消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一條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二是請求經營者承擔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由於懲罰性賠償數額的確定需要以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爲標準,受害人必須在訴訟中同時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和懲罰性賠償請求權。與新消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相比,侵權之訴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更加明確、具體。


綜合上面所說的,消法生產者在違反條款的情況下進行操作,那麼必定就會受到懲罰性的賠償,但對於賠償標準是多少就要看實際的情況是怎麼樣的,所以,懲罰性賠償都是必須要用適用於的條件,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好所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