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該怎麼變更

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該怎麼變更
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該怎麼變更
集體土地使用證記載的土地使用者喪命,其宅基地視情況作出如下處置:
1、未建房屋的,由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回。
2、已建房屋的,由繼承人依法繼承:
(1)繼承人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鄉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是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使用權應隸屬村民戶內家庭人員共有共有,儘管《建設土地使用證》登記的土地使用權人是戶代表,但其並不能獨佔宅基地使用權。戶代表的喪命,不會導致戶的消滅,其餘人員能夠依法繼承房屋,繼續使用宅基地。
(2)繼承人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包含城鎮居民)第一百四十七條限定,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給錢或者贈與的,該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罰。根據“房地流轉一體”原則,該房屋佔地表積內的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的繼承而一併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限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隸屬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限定,鄉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由此可見,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不符合獲到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法定要求。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隸屬公民個人財產,根據限定,是能夠繼承的。所以,即使非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繼承鄉村房屋不符合獲到宅基地使用權的要求,但是,該繼承人能夠繼承房屋,但不得翻建、改建、擴建,直至該房屋不可寓居,宅基地由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償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