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兩個宅基地合併蓋房審批流程

農村兩個宅基地合併蓋房審批流程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

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


一、擬建房戶戶主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現家庭人口、住房情況、建房理由、建房位置、申請建房面積等)。


二、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討論透過、簽字蓋章,並張榜公佈。


三、國土資源所受理,現場選址勘查,調查覈實人員、戶口、原住房等相關情況;佔用耕地建房的,國土資源所申請縣局規劃耕保科和建設用地科現場踏勘。


四、國土資源所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表》,並收集相關資料包括


1、個人申請建房報告(①申請人必須是戶主。②村、組簽字蓋章);


2、申請人本人的身份證、戶口本複印件;


3、申請人家庭成員(配偶、子女等)戶口本複印件,複印件須當地派出所覈對簽字蓋章。(①申請人戶口本第一頁的複印件也需提供。②家庭成員中爲非農業人口的需提供非農成員本人的戶口本複印件);


4、有關直系親屬(父母及兄弟姐妹)戶口本複印件及建房證複印件(直系親屬爲非農業人口也需提供其本人的戶口本複印件);


5、結婚證、獨生子女證、離婚證及法院判決書或離婚協議書複印件;


6、申請人爲半邊戶的需提供配偶無房證明(①配偶爲非農業戶口由所在單位或房產部門出具。②配偶爲農業戶口由當地國土部門出具);


7、分戶新建的需提供原老屋的處理協議,並提供原老屋的建房許可證複印件;


8、本戶辦證涉及的其他資料(如相關檔案等)。


五、街道辦事處組織部門聯合會審,實行以分管國土的街道負責人定期召集轄區內的派出所、國土資源所、城市管理中心、林業站、水管站、計生辦等部門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村民建房申報資料及情況等進行實地檢視、聯合審批。


六、原基改建和佔非耕地建房的,審覈結果張榜公佈,公示無異議,由國土所代收相關稅費,核發在《農村村民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


七、佔用耕地建房的上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審覈結果張榜公佈,公示無異議,由縣國土資源局代收相關稅費,核發《農村村民建房建設用地許可證》。


八、佔用農用地建房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建設用地科組織報批資料,呈報市局、市政府批准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九、國土資源所現場放線定界。


十、房屋竣工後,國土資源所現場覈實是否按標準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原房屋是否按要求處理。


十一、建房戶申請,可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