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夫妻債務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夫妻債務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夫妻債務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可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爲案件的被執行人。   理由是:一、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意見》第43條就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爲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也以夫妻共有財產償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以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25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二、在當前執行難仍未得到徹底解決的情形下,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一方爲被執行人有利於提高執行效率,方便快捷的執行案件。三、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一方爲案件的被執行人有利於消除某些當事人利用夫妻關係惡意逃避債務的思想,有利於進一步規範社會誠信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