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合同中的違約事項披露

諮詢合同中的違約事項披露
基金合同中的披露事項

《披露辦法》第十五條,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資訊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資訊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資訊披露渠道等事項。協會首次明確了基金合同中披露義務的必備條款,我們建議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重新覈查自己的相關法律檔案是否符合前述要求。


根據《披露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未在基金合同約定資訊披露事項的,基金備案過程中由中國基金業協會責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