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期間律師會見規定問題

行政拘留期間律師會見規定問題
行政拘留期間律師會見規定問題
1、辯護律師要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看守所要及時安排會見。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應設定律師接待室,對於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開具《安排律師會見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書》,由律師接待室儘快通知律師並安排律師會見。
2、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提供的起訴意見書複印件。
3、在審判階段律師會見在押被告人,律師除了向看守所提供“三證”外,還要出示檢察機關出具的起訴書副本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
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偵查、審查起訴及審判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和工作方向,作爲一名刑事辯護律師應關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1、會見前的準備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會見之前應進一步檢查委託手續填寫是否完善、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公函領取和填寫得是否規範、隨同人員(協辦人員)是否持有執業律師證或實習律師證、律師助理證、本次會見的重點內容如果較多還應列出提綱。
2、會見過程中除應注意上述列舉的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原則以外,還必須注意不要將通訊工具交在押人使用、不要夾帶信件、現金、物品等,要特別注意被會見人的精神狀態和心理動向,一個人在押狀態下對律師的信任和依賴是無可替代的,律師如果發現異常應及時與看押機關或司法機關溝通,律師要想獲得別人的尊重必須以自己的行爲來證明自己,而不應成天抱怨災“這難”“那難”,其實世界上最難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