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宣告緩刑的情況

應當宣告緩刑的情況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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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宣告緩刑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我國法律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所以,對於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案件,法官會綜合考慮,認爲符合緩刑條件的,會及時委託社區評估,提前爲緩刑做準備,但是緩刑地適用條件特別嚴格,有時候因爲某一個條件不符合都無法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