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生家庭與婚姻關係

原生家庭與婚姻關係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婚姻,家庭也不是單獨的家庭,所以婚姻不僅需要婚姻家庭裏的每一個人去用心經營,也需要婚姻家庭法規中的條款去保障婚姻家庭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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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與婚姻關係


男女兩性在性關係基礎上共同生活。男子或女子在同性戀基礎上共同生活也被認爲是同居。同居包括男女之間的結婚同居和非婚同居。在中國,只有結婚同居是合法和有效的,受到法律保護;非婚同居則是違法得不到法律保護。 非婚同居關係的當事人,既有雙方均無合法配偶的。也有一方或雙方已有合法配偶的。有合法配偶或有合法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同居,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事實上的重婚,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另一種是姘居,即無夫妻名義的公開同居。以上均屬非婚性行爲。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2]中明確規定,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起訴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若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未辦結婚姻登記手續則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若同居時雙方均已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方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若同居時一方或雙方均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則應認定爲非法同居關係。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亦即從1994年2月1日起,沒有合法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律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凡一方要求“離婚”或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經查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准予解除同居關係。對於離婚後雙方未再婚,亦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關於子女的撫養和財產的分割,均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至於子女歸誰撫養的問題,首先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可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雙方在同居生活期間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其他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期間雙方爲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的,若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的,可以配偶的身份按繼承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若認定爲非法同居,又符合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可根據相互撫養的具體情況處理,對於有配偶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另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爲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做出判決。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後,有配偶關係的人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12月14日答覆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非婚同居現象存在和蔓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漠。當事人不願受婚姻關係約束,不願承擔義務,對雙方關係持不嚴肅和不負責任態度則是當事人的心理原因。也有當事人抱着“試婚”的態度。非婚同居作爲一種日趨增多的社會現象,有待做更深入的研究和實行綜合治理纔可望較好地解決。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起訴離婚怎麼才能不算同居需要從同居的概念上來理解,爲了使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有法可依,國家立法機關就同居關係,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對於公民個人來說,也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規範,才能更好的舉證對方存在同居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