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單位負責嗎

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單位負責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爲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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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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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上下班途中”作爲認定工傷的關鍵因素,應當理解爲在合理時間內,爲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該路徑不是一成不變的,唯一的路徑,既不能機械地理解爲從單位到住處之間的最近路徑,也不能理解爲職工平時經常選擇的路線,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爲職工上下班的唯一路徑。法律關於“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應理解爲職工爲上下班而往返於住處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這可能有多種選擇,只要是職工爲了上下班,在合理的時間內往返於住處與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都屬於“上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