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財產證明

夫妻離婚後財產證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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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財產證明生效嗎




    夫妻離婚後財產證明會生效,離婚後在執行階段,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執行被執行人新配偶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本案中,丈夫向高某借款100000元購置房產,係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且該債務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登記在丈夫名下的房產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應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雖然離婚,但所欠的共同債務應以共同財產予以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除外……”。丈夫所欠債務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以共同財產償還。同時,夫婦雙方的離婚協議約定的內容,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規定的以逃避債務爲目的的約定,實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