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產被佔

土地房產被佔
如何理解“改變被佔有土地用途,造成農用地毀壞的

所謂改變土地用途是指本爲農用地,行爲人在佔用後作爲非農牧業用途使用,如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透過的《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後修改爲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牧業建設。由此我們理解改變土地用途,仍用於農牧業用途,則不屬刑法意義上的改變土地用途,如把種植糧食作物的土地改作種植疏菜或果樹,是屬於土地經營者自主經營範圍內的事。又如把一般耕地改作種植牧草,用於畜牧、畜禽養殖,仍是屬於用於農牧業生產。再如,佔用農用地建設灌溉用的水利設施,其中不免有建房,圈地情形,卻不屬於本條罪所規定的佔用農用地情形。但是如把種植糧食作物或其他經濟作物的土地改作種植草坪或園林,用於體育設施或其他休閒娛樂目的甚或以營利爲目的,經營非農牧業項目,就屬於將土地改作他用。這在表現上看似仍種植的是草或樹,但使用土地的目的是非農牧業的,即是將農牧業用地改作他用了。比如有的地方把農用地改作高爾夫球場,又有一些地方爲了所謂政績,建設一些形象工程或人造景觀,就屬於這種情況。又如非法佔用林地用於建設避暑山莊。


農用地的毀壞,我們認爲,農用地的基本用途是用來種植或養殖,一旦這種種植或養殖的功能喪失或土地的種植或養殖能力明顯下降,就是對於農用地的毀壞,至於是永久性毀壞或是或可恢復地毀壞,不影響毀壞農用地結果的這一成立。如有的企業隨意佔用農用地(包括土地、坑塘水面、養殖水面、農田水利設施)用於排泄、傾倒工業廢棄物,這就可能使被佔用農用地污染,喪失種植或養殖能力,造成土地的永久性毀壞。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所規定非法佔用耕地(後修改爲農用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的也是造成被佔用農用地毀壞恢復難度較大或恢復成本較高。


綜上所述,未經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是沒有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都屬於非法佔用農用地。打擊非法佔用農用地這類的犯罪是我們現階段必須要抓住的重點問題,這類案件在實踐中遇到的新的問題需要我們去探索,維護土地安全是現階段的重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