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繼承法

農村土地承包法繼承法
農村土地承包繼承法155條
農村土地承包法15條做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爲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關於因承包人死亡,對繼承的問題應當考慮我國土地承包的性質和實際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項權利,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時承包方的繼承人不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城鎮落戶,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學畢業後在城市就業,也就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你們不是農業戶口,沒有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