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複議申諸期限

國家賠償複議申諸期限
申清國家賠償要走哪些途徑
您好,針對你提出的問題,答覆如下: 1、行政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的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要求賠償,該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先予賠償。   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處,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刑事、非刑事司法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程序適用國家賠償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複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機關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國家賠償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