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

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
企業兼併的主要形式
1、兼併辦法中規定的兼併方式
兼併辦法第4條規定,企業兼併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併方以承擔被兼併方債務爲條件接收其資產。
(二)購買式,即兼併方出資購買被兼併方企業的資產。
(三)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併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併企業的淨資產作爲股金投入兼併方,成爲兼併方企業的一個股東。
(四)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透過購買其它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併。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合併方式
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方式。
3、《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規定的兼併方式
證券法第78條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採取要約收購或者協議收購兩種兼併形式。[3]
由此可見,在我國法上,公司合併是企業兼併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