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複覈發回重審

死刑複覈發回重審
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時,裁定不予覈准,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刑訴解釋》第353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覈准死刑的,根據案件情況,可以發回第二審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可以直接改判;必須透過開庭查清事實、覈實證據或者糾正原審程序違法的,應當開庭審理。該解釋第35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覈准死刑,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但本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