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收回後怎麼收回

經濟適用房收回後怎麼收回
經濟適用房收回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經濟適用房相對於商品房具有3

個顯著特徵: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

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發佈文號:建住房[2007]258號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實施日期:2007年11月19日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後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爲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經濟適用房收回的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