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

對方下落不明離婚訴訟
對方下落不明 能否起訴離婚

對於配偶下落不明不足兩年,是因配偶出走,不與家庭聯繫,不承擔家庭義務,故意違反婚姻義務而導致婚姻情感確已破裂的,當事人可依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向配偶最後居住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的,當事人有兩種方法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


(一)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在配偶最後居住地的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二)配偶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下落不明人失蹤(下落不明滿兩年)或死亡(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四年以上),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其婚姻關係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