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理收入等於淨值要交稅嗎 報廢固定資產與變賣固定資產是兩步賬務處理,沒有必然的聯繫。 固定資產清理、變賣過程中只要出現了收入,就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五、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淨值×適用稅率 本通知所稱固定資產淨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後計算的固定資產淨值。 六、納稅人發生細則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爲,對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淨值爲銷售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1號 現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爲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爲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應稅行爲,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並已經徵稅的事項,不再調整;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