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轉賬是可以作爲借款依據的嗎

手機轉賬是可以作爲借款依據的嗎
手機轉賬是可以作爲借款依據的嗎
1、手機轉賬可以作爲借款依據,可以用於證明民間借貸。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爲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帳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帳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帳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衆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爲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