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中提存的規定

物權法中提存的規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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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爲準。

我國有專門的公證機構,正是用來滿足人們的需求的。這體現了我國制度的完善。人們選擇公證一般都是爲了使自己的權利能得到更好地保證。土地使用證公證也是如此。一般情況下購房人在購房的過程中商家就會將全部的手續證件都幫助辦理齊全,一般不需要公證。但是實際生活中難免有所遺漏,所以公證確實是一個保證自己權利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