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出車禍誤工費

55歲出車禍誤工費
60歲以上出車禍沒有誤工費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從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對於誤工費的計算主要從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並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很顯然,能否主張誤工費關鍵要看受害人有無收入來源,即在事故發生前,受害人是否具備勞動能力,能否透過自己的勞動獲得收入來源,而不是以年齡作爲判斷標準的。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年滿60週歲,仍具備勞動能力,且實際工作、務工和勞作,特別是一些農村的老人,甚至70歲多歲仍依靠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維持生活來源,如果不幸出了交通事故,因治療和養傷耽誤了其勞動時間,必然實際導致其收入減少,如果以其超過60週歲而不支援誤工費,不僅與案件實際不相符合,而且也直接違反司法解釋的規定,直接導致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客觀上導致案件的處理有失公平。

綜上所述,對年滿60週歲的受害人有證據證明其仍在從事勞動獲取報酬,理應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