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安置房傳銷

長沙安置房傳銷
長沙安置房裏很多傳銷。他們叫連鎖。還說是刑法224
  1、不能僅憑一個商號或者一種產品來斷定是否爲傳銷行爲。即便是合法的產品,也可能在銷售過程中存在傳銷行爲。即便在A地是合法銷售,但也可能在B是傳銷行爲。所以,是否爲傳銷行爲,還要根據其行爲確定。   2、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1998年4月21日,中國政府宣佈全面禁止傳銷。   相關規定:   一、行政法規對傳銷行爲處罰規定:   《禁止傳銷條例》: 第二條、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介紹、誘騙、脅迫他人蔘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爲,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刑法對傳銷行爲的處罰規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