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與工傷賠償雙份

車險與工傷賠償雙份
上班出車禍能獲得雙份賠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關係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是對商業保險的一種提升,屬於社會保險範疇,與私權救濟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有着根本差別。在商業保險中人身傷害允許雙重賠償,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權行爲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並未規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賠償,就不再支付相應工傷待遇”,因而,勞動者完全可以既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即工傷待遇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兼得。